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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刘某甲等人非法拘禁、诈骗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未检刑诉〔2020〕Z53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61985**********,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隆安县**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6年9月20日被广西兴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于2009年4月22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527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县**乡**村**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28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县**镇**村委会**二组。

被告人王某某(自报姓名),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6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邑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2199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铁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928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县**镇**村**号。

被告人秦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0199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镇**村**组**号。

七名被告人于2020年5月27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刘某甲、易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铁某某、秦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陆某某、刘某甲、易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铁某某、秦某甲均是“********有限公司”的成员,该公司实为传销组织,下设多个传销点。陆某某是领导,负责整个传销点的日常管理及对业务员的看管;刘某甲、易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铁某某、秦某甲均为业务员,负责看管被诱骗的新进人员,同时刘某甲、易某某还时常被安排掌管传销点的钥匙,担任临时寝室长。该传销组织的运营方式是业务员通过交友软件冒充女性添加被害人的微信、QQ,建立恋爱关系,诱骗被害人发红包,等时机成熟,便诱骗被害人到传销点后,恐吓被害人并扣押被害人的手机、身份证、钱财等物品,之后逼迫被害人花费3900元购买虚假的产品“伊莎贝尔”来加入传销组织。在拘禁期间,传销点的领导安排业务员给被害人讲课,陪被害人聊天、玩游戏,甚至洗澡、上厕所、睡觉均有业务员跟着,不允许被害人发呆及思考别的事情,不允许被害人自由出入,从而达到拘禁效果。该七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如下:

“綦红英”实为传销组织的业务员冒充的女子。2019年6月份,被害人刘某乙通过网上认识“綦红英”,后两人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綦红英”谎称在惠东上班,并以一起回老家见其父母为由骗刘某乙来惠东。2020年1月16日,刘某乙来到惠东,当晚被“綦红英”带至平山街道松岭路横巷**号的传销点。刘某乙到传销点后,十余名组织成员将刘某乙围住,将刘某乙的手机、证件等随身物品收缴,恐吓威胁不准其离开,不准私下报警,期间,易某某、刘某甲被安排到该传销点帮忙看管刘某乙。在刘某乙不同意缴纳3900元加盟费时,组织成员使用刘某乙的手机扫码转走4400元。至2月5日,刘某乙被公安机关救出。

“杨玉亭”实为传销组织的业务员冒充的女子。2020年3月份,被害人刘某丙通过网上交友软件认识“杨玉亭”,随即两人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杨玉亭”邀请刘某丙一起在惠东工作、生活。2020年3月29日,刘某丙来到惠东,被“杨玉亭”诱骗至平山街道松岭路横巷**号的传销点,刘某丙到了窝点后,陆某某、刘某甲、秦某甲等人便将刘某丙围住,恐吓刘某丙,刘某甲进而搜查刘某丙的身体及行李,将刘某丙的手机、证件等随身物品扣押。刘某丙被拘禁后被逼迫向传销组织交3800元购买“伊莎贝尔”产品,且原工作的工厂发放工资也被转走。期间,陆某某安排刘某甲、易某某、铁某某、李某某、秦某甲、王某某看管刘某丙。刘某丙被拘禁一个多月之后,被转至平山街道糖锅山西三巷**号的传销点继续看管。

“夏紫玉”实为传销组织的业务员冒充的女子。2020年3月份,被害人何某某在网上认识“夏紫玉”,后两人发展成情侣关系,“夏紫玉”以共同居住生活为由邀请何某某来惠东。2020年4月11日,何某某从深圳赶到惠东后被带至传销点,易赵勇等人便将何某某围住,恐吓何某某,将何某某的手机、证件等财物扣押。何某某被拘禁十余天之后,在王某某的监督下,何某某转账3900元购买了“伊莎贝尔”产品。至2020年5月23日,王进良将何某某带至平山街道糖锅山西三巷**号的传销点继续看管。王某某仍是何某某的“师傅”,主要负责看管何某某,陆金刘作为该传销点的领导,安排刘某甲、易某某、李某某、秦某甲、铁某某协助看守何某某。

“陈星羽”实为传销组织的业务员冒充的女子。2019年9月份,被害人路某某在网上认识“陈星羽”,后两人发展成情侣关系。2019年11月1日,路某某到惠东寻找工作,后被“陈星羽”带至平山街道康华街**号一房地产宿舍楼**房的传销点,组织成员便将路某某围住,恐吓路某某,同时对路某某进行搜身,扣押手机、身份证等物品,几日后,路某某被强迫花费11400元购买产品。在路某某被拘禁期间,陆某某被安排到该传销点负责全面工作及看管路某某,秦某甲被安排至该传销点看管路某某。至同年11月10日,路某某假借给家人打电话报平安,伺机逃跑至公安机关报案。

“王雅博”实为刘某甲冒充的女子。2019年11月份,被害人秦某乙通过网上认识“王雅博”,刘某甲多次让女性组织成员“国宝”(另案处理)发送语音以及拨打电话给秦某乙,致秦某乙相信“王雅博”是女性后,并建立恋爱关系。之后,刘某甲多次谎称家里有人生病,生活困难,要求秦某乙发红包或微信转账。经统计,秦某乙陆续发红包或微信转账给刘某甲合计10180元。后刘某甲将获得的全部非法收入通过陆某某提供的二维码上缴公司。

2020年5月26日,公安机关在惠东县平山糖锅山西三巷**号二楼的出租房将被告人陆某某、刘某甲、易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铁某某、秦某甲抓获归案,现场解救被非法拘禁的被害人刘某丙、何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刘某甲、易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铁某某、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刘某甲、易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铁某某、秦某甲伙同传销组织成员,为传销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陆某某、刘某甲以欺诈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陆某某、刘某甲一人身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丽

2020年9月25日

1.被告人陆某某、刘某甲、易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铁某某、秦某甲均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肆卷;检察卷壹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柒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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