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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于某某等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三部刑诉〔2020〕1568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7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维修摩托车,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4年3月18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5年1月12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5年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7日(未执行),于2020年8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于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5200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周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6200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奉节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曹某某,网名“念”,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五金厂员工,户籍地江西省鄱阳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8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于某某、周某某、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2时许,被告人陆某某、于某某、周某某、曹某某结伙,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盛乐村出发,沿104国道、建设四路、八柯线,驶往萧山区瓜沥镇东恩村航坞山山脚下,途径多个公交站、村庄,当行驶至东恩村村道(航坞山盘山路口)时,遇执勤民警检查,被告人陆某某、于某某、周某某、曹某某遂驾车逃离。在行驶途中,为追求刺激,四名被告人驾车不时快速追赶,在瓜沥镇沿东恩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航坞桥路口、沿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八柯线路口等处闯红灯,沿八柯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群谊村路段(限速40km/h)速度达96.94 km/h-107.23 km/h。其中,被告人陆某某、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被告人曹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陆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同日,被告人于某某、周某某接到民警微信电话后,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曹某某接到民警微信电话后,于同年8月12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的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资料,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人高某某、罗某某、施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陆某某、于某某、周某某、曹某某的供述,鉴定报告,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于某某、周某某、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于某某、周某某、曹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某、周某某、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于某某、周某某、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 吉

2020年9月3日

附:1、被告人陆某某、于某某、周某某、曹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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