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陆某、巩某某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19〕366号 

被告人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021986********,汉族,本科毕业,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城南新村**幢***室,现住浙江省台州市楚门镇筠岗工业区后环溪**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5日被浙江省玉环市公安局新城派出所抓获,于2019年5月1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7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21995********,汉族,大专毕业,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汝州市纸坊乡料棍张村*组,现租住在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兴隆镇护驾营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山东省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刑警大队抓获,于2019年5月2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7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涉嫌诈骗罪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以后重新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陆*、巩**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0月至2016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陆*、巩**采取引诱、欺骗手段,诱骗管**等87名被害人在“趣分期”、“名校贷”等网贷平台贷款、手机分期等,谎称国华人寿保险公司帮助还款,并给予一定分红的方式实施诈骗后潜逃,经司法会计鉴定:陆*、巩**诱骗大学生网贷骗取金额5634668.48元(网贷本金2817334.24元+已还网贷本息981121.56元+网贷平台净损失1836212.68元)。被告人陆*、巩**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有关书证;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巩**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亚萍

                                   检察官:杜书学

二0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陆*、巩**现被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