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陆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二部刑诉〔2020〕651号

被告人陆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镇**村**圩**号。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7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7月至同年8月间,被告人陆某某结识被害人沈某某后,后被告人陆某某以男女朋友的名义,虚构本人酒驾撞人需要赔偿对方、打点关系、需要还款等事实,多次骗取居住在苏州市相城区被害人沈某某人民币168815 元,并将上述款项主要用于在安徽省合肥市娱乐场所挥霍消费。

被告人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11月20日,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住宿记录、消费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罗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据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陆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海曼

2020年11月25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