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20〕661号
被告人陆文广,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001983********,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在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镇**村**号**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1月3日被吴忠市公安局红寺堡区分局强制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9月1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9日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9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文广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2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陆文广至银川市兴庆区**街**酒店早市巷子,趁被害人张某某购买蔬菜不备之际,伸出右手将被害人张某某装在上衣右侧口袋内一部冰钻黑色VivoX21手机(内存6G+128G)盗走,后以200元价格变卖,所得赃款挥霍。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人民币800元。
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陆文广在兴庆区清河街与南熏路交叉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陆文广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5.辨认笔录;6.案发现场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文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文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财物,是扒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文广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陆文广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陆文广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文广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华东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文广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壹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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