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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吴高等合同诈骗案)_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5〕429号

被告人吴高,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21984********,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陕西省蓝田县**村**村**组。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6日被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0月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7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2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家住西安市莲湖区**路**院**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7日由西安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亚岗(曾用名王岗),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51980********,高中文化,无业,家住陕西省户县**镇**村**组。曾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4月26日被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7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2015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6月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24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志军,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231982********,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县**镇**巷**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0月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7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高、陆某、王亚岗、周志军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告人王亚岗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吴高、陆某、王亚岗、周志军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6月4日,被告人吴高到本市新城区西安**实业有限公司汽车租赁第七分公司租赁了一辆黑色北京现代索纳塔汽车(车牌号为陕AF****,经评估价值142900元)。后被告人吴高以88000元的价格抵押给马某甲。其中7.1万元打在了被告人周志军提供的其妻弟郭某甲的银行卡上。破案后被骗车辆追回并发还给车主沈某某。

2、2014年6月9日,被告人吴高让郭某乙(另案处理)通过周志军联系焦某某(另案处理)借钱租车,后郭某乙到本市雁塔区陕西**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了一辆黑色大众迈腾轿车(车牌号为陕A1****,经评估价值202500元)。后将车交给被告人吴高,后吴高通过焦某某将该车以90000元抵押给马某甲。破案后被骗车辆追回并发还给租赁公司。

3、2014年7月25日,被告人陆某通过王某甲(另案处理)在刘某某经营的陕西**服务公司租赁一辆奥迪A6汽车(车牌号为陕A9****,经评估价值369840元),后由被告人吴高联系以19万元将该车转押给徐州杜某某,经几次转手后卖给山东东营的姜某某。2015年6月该车辆被被害人牛某某找回。

4、2014年8月,被告人吴高、陆某、王亚岗、周志军经预谋租车抵押赚钱。8月23日,王某甲拿出31800元钱交给被告人陆某,陆某将其中的22000元给吴高,让其送给王亚岗和周志军租车用。8月23日,被告人王亚岗(使用假名“王辉”)和周志军(使用假名“杨柳菲”)在本市碑林区黄埔庄**楼**号楼**层**号西安**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了一辆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后发现该车系公户号不易抵押,后于8月25日被告人王亚岗将车开至该租赁公司,换了一辆白色奥迪Q3汽车(车牌车为陕AR****,经评估价值244000元),后该车被王亚岗开到大荔县找曹某某时,车被曹某某扣押。破案后被骗车辆追回并发还张某某。

5、2014年9月9日,被告人陆某、王亚岗为筹钱,由被告人陆某(使用假名“杨柳菲”)从本市灞桥区西安**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了一辆北京现代悦动汽车(车牌号为陕A1****,经评估价值65000元),后其交给被告人王亚岗。同日,被告人陆某(使用假名“杨柳菲”)又从本市灞桥区西安**租赁公司租赁一辆银色捷达汽车(车牌号陕AM****,经评估价值62700元),二人将租赁来的这两辆车开至本市太白南路维也纳酒店门口停车场,见到了由被告人吴高联系好的石家庄的买家王某乙和马某乙,遂二人将该两辆车以49000元的价格变卖给王某乙和马某乙。破案后被骗的这两辆车均已追回并发还给租赁公司。

6、2015年5月26日,公安人员在本市碑林区兰蒂斯城小区楼下将被告人王亚岗抓获,从其身上查获白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透明晶体状物品三小包,毛重13.9073克,净重13.5126克,经鉴定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报警登记表;

2.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租赁合同、抵押协议、银行明细等书证;

6.价格鉴定书、毒品鉴定报告;

7.辨认笔录、毒品称量笔录及照片; 

8.扣押发还清单; 

9.被告人吴高、陆某、王亚岗、周志军的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

10.被告人吴高、陆某、王亚岗、周志军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高、陆某、王亚岗、周志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亚岗明知是毒品非法持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楠

检察员:刘晓溪

2015年10月13 日

附:

1.被告人吴高、陆某、王亚岗、周志军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玖册;

3.量刑建议书玖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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