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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江苏省阜宁县**镇**村**组**号。2003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8月1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12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20年10月1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22时许,被告人陆某某至本市普陀区**路同济医院门口,使用T型工具窃得被害人左某某停放于上址人行道旁的一辆价值人民币1345元黑色新大洲牌TDR858Z型电动自行车,后逃离现场。

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陆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左某某的陈述,证明2020年8月2日17时许,其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同济医院门口,其取车时发现自己的新大洲电动自行车被盗的事实。

2.鉴定意见通知书、上海市普陀区发展改革管理事务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购车凭证、增值税发票,证明被盗的新大洲牌TDR858Z型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45元。

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明案发时被告人陆某某所穿红色上衣T恤衫被依法扣押的情况。

4.监控录像、监控截图,证明被告人陆某某盗窃电动自行车的经过。

5.办案说明、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陆某某的到案情况及前科情况。

6.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2020年8月2日10时许,其在本市普陀区**路同济大学门口偷了一辆电动自行车,然后骑到大洋小区藏匿,随后以人民币600元价格销赃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陆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坤

检察官助理:刘名扬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2.法律援助律师关婧,联系电话:1376130****。

3.侦查卷宗二册。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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