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3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昆山市**镇**村**浜**号。被告人陆某某曾因吸毒,于2005年10月25日被昆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成瘾,于2005年10月31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四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8月22日经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辩护人魏艳梅,江苏超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陆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陆某某,听取了辩护人魏艳梅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昆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6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6年年底期间,被告人陆某某在其居住的昆山市**镇**山庄**号别墅等地开设赌场,多次组织潘某某、徐某某等10余人以周庄麻将形式进行赌博,并以筹码的形式提供赌资给参赌人员用于赌博,参赌人员输赢与被告人陆某某统一结算。期间,被告人陆某某抽头渔利累计达人民币140余万元、赌资累计达人民币10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卡交易明细等;
2.证人潘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40余万元、赌资共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郑建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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