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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诈骗案)_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公刑诉〔2019〕77号

被告人陆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11979********,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户籍地均为柘荣县,住柘荣县**镇**号楼**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柘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柘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同月12日报送宁德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7月2日,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因案件重大、复杂,于同年7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陆某以从事承兑汇票、揽储、代人还贷、资金周转、企业过桥等业务为由,以高额利息向张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林某甲、吴某甲、王某某、黄某某、吴某乙、孔某某等众多人员大量借款。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陆某明知资金亏空、无归还能力,仍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隐瞒真实借款用途及资金状况、虚构从事承兑汇票、揽储、代人还贷、资金周转、企业过桥等业务的欺骗方式,继续以借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袁某某、郑某乙、林某乙、缪某某、温某某、谢某某、游某乙、陶某某人款项共计人民币1894.1万元,得款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用于购买北京通融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等多家第三方支付平台游戏虚拟装备、偿还个人生活及信用卡消费等肆意开支,并采取拆东墙补西墙、借新款还旧款、随意许诺高额回报等方式,企图维持经营假象,掩盖真实资金状况,于2014年4月出逃。截至案发时,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809.97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陆某于2018年8月1日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大钟楼内被合肥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陆某户籍证明、合肥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柘荣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侦破报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提取的借条、银行账户清单、柘荣县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登记情况、柘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宁德中心支行个人信用报告、柘荣县房地产管理所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丙、章某某、吴某丙、郑某甲、吴某丁、游某甲、林某丙、金某某证言。

3.被害人袁某某、郑某乙、林某乙、缪某某、温某某、谢某某、游某乙、陶某某陈述。

4.被告人陆某供述和辩解。

5.福建德润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证专项报告。

6.柘荣县公安局提取的银行账户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承志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陆某现羁押于柘荣县看守所。

2.案卷拾册,光盘贰拾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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