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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等9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经检诉刑诉〔2020〕103号

被告单位常州**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诉讼代表人张某某,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211968********,汉族,初中文化,常州**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31973********,汉族,初中文化,常州**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镇**村**号,住常州市武进区**大厦**幢**单元**室。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逮捕。

被告单位常州*甲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路**号,法定代表人干某某。

诉讼代表人何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011978********,汉族,高中文化,常州*甲机械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街道办事处**村**号,住常州市武进区**小区**幢**单元**室。

被告人何某乙,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011975********,汉族,初中文化,常州*甲机械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镇**村民组,住常州市武进区**镇**公寓**幢**单元**室。被告人何某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单位常州市**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镇**门面房**号,法定代表人单某甲。

诉讼代表人单某乙,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211973********,汉族,高中文化,常州市**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常州市武进区**镇**小区**幢**单元**室。

被告人单某甲,男性,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211946********,汉族,初中文化,常州市**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常州市武进区**镇**路**号,住常州市武进区**镇**公寓**幢**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单位江苏**摩擦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殷某甲。

诉讼代表人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211977********,汉族,高中文化,江苏**摩擦材料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户籍所在地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号。

被告人殷某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831986********,汉族,本科文化,江苏**摩擦材料有限公司原实际经营人,户籍地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号,住常州市武进区**镇**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殷某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单位江苏**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镇**村**号,法定代表人陆某甲。

诉讼代表人吕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21983********,汉族,中专文化,江苏**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仓管员,户籍地常州市天宁区**镇**村**号。

被告人刘某甲,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831974********,汉族,大专文化,江苏**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地常州市天宁区**镇**村**号,住常州天宁区**镇**小区**幢。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单位常州**干燥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常州*甲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焦溪村,法定代表人马茜。

诉讼代表人刘某乙,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021970********,汉族,大专文化,常州**干燥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常州市天宁区**村**幢**单元**室,住常州市天宁区**镇**村**号。

被告人刘某丙,女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211973********,汉族,初中文化,常州**干燥工程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地常州市天宁区**镇**村**号。被告人刘某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单位江苏**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镇**村,法定代表人是国某某。

诉讼代表人刘某丁,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211969********,汉族,中专文化,江苏**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地常州市天宁区**镇**村**号,住常州市天宁区**镇**村**号。 

被告人盛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江苏**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地常州市天宁区**镇**村**号,住常州市天宁区**镇**村**号。被告人盛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乙,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11995********,汉族,大专文化,常州**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镇**村**号,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陆某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单位新沂市**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镇**国道北侧,法定代表人管某某。

诉讼代表人姚某甲,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41986********,汉族,本科文化,新沂市**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街道**村**号,住江苏省海门市**花园**幢**室。

被告人浦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41984********,汉族,本科文化,新沂市**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街道**村**号,住江苏省新沂市**镇**国道北侧,被告人浦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常州**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常州*甲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江苏**摩擦材料有限公司、江苏**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常州**干燥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通讯器材有限公司、新沂市**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陆某某、何某乙、单某甲、殷某乙、刘某甲、刘某丙、盛某某、陆某乙、浦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上述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一次退回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被告单位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陆某某、陆某乙经营的被告单位常州**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直接或通过他人介绍,以收取开票费、资金走账回流等形式,先后向常州市**资源再生有限公司、常州*甲机械有限公司、常州市**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江苏**摩擦材料有限公司、江苏**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常州**干燥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常州*乙机械有限公司、新沂市**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7906048.77元,税额共计人民币2537858.04元。其中陆某某参与全部犯罪,陆某乙参与第10笔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00490.8元,税额共计人民币57578.6元。

1.2017年1月至8月,被告人陆某某在无实际货物交易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资金走账回流等形式,利用其经营的常州**金属贸易有限公司通过刘某戊(另案处理)介绍,向陈某甲(另案处理)经营的常州市**资源再生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043548.35元,税额共计人民币732823.3元。常州市**资源再生有限公司已将上述发票入账抵扣税款。

2.2017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何某乙为使其经营的被告单位常州*甲机械有限公司偷漏少缴税款,通过刘某戊介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资金走账等形式,接受被告单位常州**金属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553923.6元,税额共计人民币661681.22元。常州*甲机械有限公司已将上述发票入账抵扣税款。

3.2017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单某甲为使其经营的被告单位常州市**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偷漏少缴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资金走账等形式,接受被告单位常州**金属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811162.22元,税额共计人民币263160.35元。常州市**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已将上述发票入账抵扣税款。

4.2018年1月,被告人殷某乙为使其经营的被告单位江苏**摩擦材料有限公司偷漏少缴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资金走账等形式,接受被告单位常州**金属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310068.5元,税额共计人民币190351.84元。江苏**摩擦材料有限公司已将上述发票入账抵扣税款。

5.2017年1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为使其经营的被告单位江苏**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偷漏少缴税款,通过刘某戊介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资金走账等形式,接受被告单位常州**金属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377984.4元,税额共计人民币181445.02元。江苏**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已将上述发票入账抵扣税款。

6.2018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丙为使其经营的被告单位常州**干燥工程有限公司偷漏少缴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资金走账等形式,接受被告单位常州**金属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294830.7元,税额共计人民币178597.36元。常州**干燥工程有限公司已将上述发票入账抵扣税款。

7.2017年1月,被告人盛某某为使其经营的被告单位江苏**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偷漏少缴税款,通过刘某戊介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资金走账等形式,接受被告单位常州**金属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09094.2元,税额共计人民币30381.21元;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盛某某为使其经营的被告单位江苏**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偷漏少缴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资金走账等形式,接受被告单位常州**金属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89974元,税额共计人民币74256.81元。江苏**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共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799068.2元,税额共计人民币104638.02元。江苏**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已将上述发票入账抵扣税款。

8.2018年8月,被告人陆某某在无实际货物交易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资金走账回流等形式,利用其经营的被告单位常州**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向姚某乙(另案处理)经营的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729972元,税额共计人民币100685.79元,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已将上述发票入账抵扣税款。

9.2019年2月,被告人陆某某利用其经营的被告单位常州**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在无实际货物交易情况下,通过刘某戊介绍,以收取开票费、资金走账回流等形式,向陈某乙(另案处理)经营的常州*乙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85000元,税额共计人民币66896.54元,常州*乙机械有限公司已将上述发票入账抵扣税款。

10.2019年7月至9月,被告人浦某某为使其经营的被告单位新沂市**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偷漏少缴税款,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资金走账等形式,接受被告单位常州**金属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00490.8元,税额共计人民币57578.6元,新沂市**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已将上述发票入账抵扣税款。

案发后,被告人陆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何某乙、单某甲、殷某乙、刘某甲、刘某丙、盛某某、陆某乙、浦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工商登记资料、发票抵扣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戊、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陆某某、何某乙、单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上述被告人及被告单位除陆某某外,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常州**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被告人陆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被告人陆某乙系直接责任人;被告单位常州*甲机械有限公司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被告人何某乙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常州市**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单某甲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江苏**摩擦材料有限公司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殷某乙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江苏**车辆配件有限公司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刘某甲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常州**干燥工程有限公司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刘某丙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江苏**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盛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新沂市**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浦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被告人及被告单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陆某某、陆某乙系共同犯罪。上述被告人及被告单位除陆某某外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及被告单位常州*甲机械有限公司的罪行;被告人单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及被告单位常州市**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罪行;被告人殷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及被告单位江苏**摩擦材料有限公司的罪行;被告人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及被告单位江苏**车辆配件有限公司的罪行;被告人刘某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及被告单位常州**干燥工程有限公司的罪行;被告人盛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及被告单位江苏**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的罪行;被告人陆某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及被告单位常州**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的罪行;被告人浦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及被告单位新沂市**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均是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被告单位常州**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及被告单位均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锦涛

                  2020年4月10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其余8名被告人均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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