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陆某某盗窃案)_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1〕Z12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01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东街**巷**栋**单元**号。2010年10月27日至2012年10月26日;2013年9月3日至2015年9月2日;2016年9月12日至2018年9月12日;因吸食毒品先后被临河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三次;2011年12月5日;2016年9月11日;2019年8月10日;2019年8月20日;2019年8月13日;2019年12月9日,2020年9月18日;2020年9月23日;因吸食毒品先后被临河区公安局行政处罚;2019年8月10日;2019年12月9日;2020年1月9日因涉嫌盗窃被临河区公安局行政处罚;2020年9月18日为赌博提供条件被临河区公安局行政处罚;1990年9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5年3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02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2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河区人民法院判处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5月7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临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4年3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河区人民法院判处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临河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9日被临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临河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上网追逃,于2020年9月23日被抓获,同日被临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临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临河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4日13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在临河区**南路**家园三期北门,盗窃被害人祁某某经营的老某某果蔬烟酒副食店内现金3000元,oppoR9plus手机一部,价值1000元,共计4000元。赃款赃物挥霍。

 2、2019年9月16日10时,被告人陆某某在临河区曙光街**汽车维修服务中心门口,盗窃被害人高某某蒙LHY***车内女士提包一个,价值140元,包内现金1600元,共计1740元。赃款赃物挥霍。

    3、2019年10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在临河区**新家园南门西侧,盗窃被害人吕某某经营的水**美容店内vivoY85A手机一部,价值195元。案发后,赃物追退被害人。

4、2019年10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在临河区**路公交车加油站门口,盗得被害人郭某某白色福特越野车内黑色女式挎包一个,价值132元,包内现金2480元,银行卡、身份证等,共计价值2612元。被告人陆某某准备离开现场时被车主发现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报案及陈述;3.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说明;4.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5.辨认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8.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作案4起,其中1起未遂,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854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和巴图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临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换押证1份。

6.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