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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垚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西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陆垚,男,199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422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银川市西夏区**小区**2012年5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2014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5年3月17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2020年6月28日、2020年9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陆垚至银川市西夏区瑞祥城市花园小区,通过敲门的方式确认14号楼**室屋内没人,用事先准备好的一把长约5公分,宽约2公分的钥匙包裹上一层锡纸将房门防盗门锁拧开,随后进入到屋内,将被害人刘某某家中北卧室书架上手提袋内放的6000元现金盗走后逃离现场,盗窃现金现已全部挥霍。

2、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陆垚至银川市西夏区学府中央小区,通过敲门的方式确认7号楼**室屋内没有人,便用事先准备好的钥匙包裹上一层锡纸将房门锁拧开,随后进入到屋内,将被害人朱某某卧室衣柜抽屉内放的现金12000元、千足金吊坠一个、3D金耳吊一对、千足金项链一条盗走后逃离现场,所得赃款全部挥霍。经西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盗窃的三件首饰价值为5428.8元。

3、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陆垚至银川市西夏区荣世星座小区,通过敲门的方式确认7号楼**室屋内没有人,便用事先准备好的钥匙包裹上一层锡纸将房门锁拧开,随后进入到屋内,将被害人唐某某卧室衣柜抽屉内放的现金2500元、黄金手链一条、黄金项链一条、白金钻戒一枚、黄金戒指一枚、玫瑰金项链一条盗走后逃离现场,首饰卖到兴庆区一收黄金的男子(未抓获),所得现金全部挥霍。经西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盗窃的黄金手链、黄金项链认定价格为8845.2元,白金钻戒、黄金戒指、玫瑰金项链缺少相应条件无法认定价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信息、判决书等书证、价格认定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入户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35274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垚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被告人陆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陆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薇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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