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729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21979********,汉族,文盲,群众,现住河南省方城县**镇**村**组**号。2004年因涉嫌盗窃被山西古县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3年10月31日因盗窃罪被加刑二年;2017年4月19日因犯抢夺罪,被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9月1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荥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3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在荥阳市**镇**村育才花园小区,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姚某某停放在小区东楼二门洞处的一辆王野牌黑色踏板摩托车盗走,现该摩托车已追回。后经鉴定,被盗摩托车的价值为2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某某的陈述;3.证人赵某某、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结案报告书、现场辨认笔录等书证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青山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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