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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4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龙陵县人,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镇**村委**组**号。2018年9月30日因吸毒被龙陵县公安局处行政罚款五百元。2019年8月29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龙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0月11日因吸毒被龙陵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未执行。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龙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以来,被告人陆某某向他人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后,一部分自己吸食,一部分贩卖给吸毒人员郭某某、周某某、邹某某。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在龙陵县**镇**村**组**号家下面的拌料场,以5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周某某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6粒,经侦查实验,计重0.558克。

2、2019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19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在龙陵县**镇农贸市场大门外面,以5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郭某某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4粒,经侦查实验,计重0.372克。

3、2019年8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在龙陵县**镇**村**组杨某某家中,以7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邹某某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40粒,经侦查实验,计重3.72克。

4、2019年9月8日20时许,被告人陆某某在龙陵县**镇**街子**超市旁停放的车内,以5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郭某某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4粒,经侦查实验,计重0.37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搜查、扣押、侦查实验等笔录;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向多人多次贩卖约重5.02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2019年8月29日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其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建议撤销缓刑,合并执行,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 致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双燕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羁押于龙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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