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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282号

被告人陆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3198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乡**村**路**号。因赌博,于2013年7月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300元,于2015年11月1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于2016年5月1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7月27日至2019年8月10日、自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24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9日至2019年9月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以来,被告人陆某在晋江市**镇**村福

德隆超市对面其经营的便利店内通过手机微信号“夜色独舞”向微信号“沈在余”、“时来运转”、“美蒂国际*医美整形*技术总监吓霞”、“A=小可爱”、“蔡敏”等人销售六合彩,销售金额至少人民币434998元。后被告人陆某将销售的六合彩通过微信号“半夜听歌”报给上家“小郭”,非法获利至少人民币8000元。

2019年3月22日,公安机关在上述便利店抓获被告人陆某,现场扣押“华为”牌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华为手机;

2.书证:公安机关抓获破案经过及工作说明、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被告人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陆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被告人辨认销售六合彩地点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被告人陆某在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四年三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燕红

2019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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