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19〕629号
被告人陆劲松,曾用名陆松威,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87********,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号**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7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果平、邓敏,湖南泓锐(宁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3日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6月10日;2019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璇,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劲松、罗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于2019年6月6日、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6月7日、2019年8月7日已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两被告人,听取了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7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9年7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12日,被告人陆劲松在江苏省无锡市登记设立星爱儿智能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爱儿公司),陆劲松为法定代表人,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技术咨询、计算机及配件、服装、皮革制品的制造、加工及销售;鞋帽、箱、包、服饰的销售。2017年9月5日,被告人陆劲松在宁乡登记设立星爱儿智能科技无锡有限公司宁乡分公司(以下简称星爱儿宁乡分公司),在总公司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担任星爱儿宁乡分公司业务经理。
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陆劲松及张某某(在逃)未经银监局等职能部门批准,超过星爱儿公司、星爱儿宁乡分公司工商登记允许的经营范围,以投资星爱儿公司为名,在宁乡市通过集资宣传会、发放传单、旅游参观、口口相传的方式面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给予投资人当场返现并承诺24%的年利率,以星爱儿公司的名义与投资人签订加盖了星爱儿宁乡分公司公章的借款合同书、借条,吸收社会公众的闲置资金。业务经理罗某负责管理公司业务员、组织公司的宣传等活动,并拿星爱儿宁乡分公司总业绩3%或6%的提成。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陆劲松面向宁乡地区的廖某某等114户社会群众吸收存款6825800元。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罗某担任业务经理期间,吸收存款4345350元。后因资金链断裂,被告人陆劲松无法兑付投资人的本金和利息。
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陆劲松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抓获经过、现实表现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于2019年3月13日出具的函、宣传资料、投资人登记表、报案报告、借款合同、税务登记信息及纳税信息、工商登记注册资料、银行流水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黄某某、钱某某、刘某某、邵某某、娄某某、胡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陆劲松、罗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劲松、罗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劲松、罗某在共同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闽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陆劲松、罗某现被羁押于宁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7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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