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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2829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011990********,壮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凭祥市**镇**村**屯**号。因吸毒于2014年3月24日被广西凭祥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9年9月21日被广西凭祥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20年8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9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购毒人员唐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告人陆某某联系,双方谈好以800元购买“冰毒”的交易,并约定好由被告人陆某某将“冰毒”邮寄至深圳市宝安区。被告人陆某某则将两小包“冰毒”伪装后通过快递邮寄至深圳市宝安区**街道**酒吧。后购毒人员唐某某在微信上转给被告人陆某某800元。2020年7月21日,公安机关在上述收货地址查获了涉案“冰毒”的快递包裹,经称重和鉴定,缴获的“冰毒”净重0.8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8月21日1时50分许,被告人陆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酒吧门口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冰毒”两小包;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称重取样笔录、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提取扣押快递包裹视频、称重取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曾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法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连刚

                                               检察官助理 李梁莹

                                               

2020年12月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陆某某现被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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