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528号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8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住**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6月5日刑满释放;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3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陆某某骑着一辆电动车途径本市**镇***路**巷**大厦后门楼梯口处时,发现被害人赵某某的一辆江南才子牌电动车(价值1967.81元)停放该处,该电动车上有一块中天动力牌锂电池(价值2916.67元,该锂电池系赵某某向被害人张某某借用),陆某某遂将赵某某的电动车盗走骑到**镇**社区**街***号旁边的巷子隐藏,后将该电动车的锂电池拆下并盗走,再将该电动车丢弃在巷子内。后被害人赵某某根据电池的定位在上述地点找回被盗的电动车。
经侦查,2020年9月2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镇***路抓获陆某某,从陆某某的电动车上起获被盗窃的一块锂电池。破案后,起回的锂电池已发还被害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锂电池;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查材料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满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劳业展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陆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