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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陀某某、赵某某重婚案)(公开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一部刑诉〔2019〕8号

被告人某某,女,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4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现住高州市**街*幢*房。2019年因赌博被行政处罚。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陀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2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广东省高州市人,户籍地高州市**村**号*栋*房,现住高州市**街*幢*房。无前科。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陀某某、赵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陀某某在与江某某婚姻关系存续的情况下,与被告人赵某某租住在高州市**街*幢*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居住。被告人赵某某明知被告人陀某某已婚,仍与被告人陀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至今。2018年4月13日,被告人赵某某为被告人陀某某诞下一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陀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陀某某、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陀某某、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陀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雪颖

2019年11月15

附:

    1.被告人陀某某现被羁押于高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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