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阿某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阿某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41946********,彝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现住宁蒗彝族自治县**乡**村委**村**组**号。2019年3月2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宁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日14时许,战河派出所民警在松树河村委会开展“扫黑除恶”宣传活动中,民警从被告人阿某某某家厨房屋顶瓦中间角落处查获疑似枪支一支。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疑似枪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机件完好,可以正常击发,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明知是枪支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子刚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98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