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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都铁哈、马海拉石等三人盗窃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阿都铁哈,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31986********,彝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冕宁县人,户籍所在地:冕宁县**乡**村**组**号,现住址:四川省彭州市**镇**堂**组**号一出租屋。2017年5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5月15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马海打各,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11988********,彝族,文盲,无业,四川省昭觉县人,户籍所在地:昭觉县**乡**村**社**号,现住址:四川省彭州市**镇**堂**组**号一出租屋。2014年10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5月12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马海拉石,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61979********,彝族,文盲,无业,四川省美姑县人,户籍所在地:美姑县**乡**村**组**号,现住址:四川省彭州市**镇**堂**组**号一出租屋。2015年3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9月18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害人朱某某,男,32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井研县**镇**街**号。

被害人王某某,男,78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镇**街**号。

被害人谢某某,女,72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街**号。

被害人李某某,男,36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街**号**栋**单元**号。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都铁哈、马海打各、马海拉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4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4月2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4月1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凌晨,被告人阿都铁哈、马海打各、马海拉石共谋盗窃后外出寻找作案机会。被告人马海打各、马海拉石乘坐出租车到达彭州市**镇**小区,被告人马海拉石在楼下望风,被告人马海打各攀爬天然气管道翻窗进入被害人朱某某位于该小区**期**栋**单元**号房屋中,盗窃客厅茶几上的东芝牌笔记本电脑1台,在携带被盗笔记本电脑攀爬天然气管道下楼过程中被群众发现,被告人马海打各将该笔记本电脑放置于二楼一平台处逃离;后又攀爬天然气管道到该小区**期**栋**单元**楼的平台处,撬锁进入被害人王某某位于该楼层**号房屋中,盗窃卧室窗台上外套内的现金人民币100余元。被告人阿都铁哈当晚未找到盗窃机会。

2020年1月20日凌晨,三人再次共谋盗窃后外出寻觅作案机会。被告人阿都铁哈步行至彭州市**镇**街**小区内,通过攀爬天然气管道翻窗进入被害人谢某某位于该小区**栋**单元**楼**号房屋中,盗窃卧室内现金200余元、黑色OPPO手机1部、苹果牌平板电脑1台、手链1根;通过攀爬天然气管道翻窗进入被害人李某某位于该小区**栋**单元**楼**号房屋中,盗窃客厅钱包内现金400余元。被告人马海打各、马海拉石当晚未找到盗窃机会。

两次盗窃所得现金共计700余元,全部用于三被告人生活开销。被盗的东芝牌笔记本电脑、OPPO手机、苹果牌平板电脑、手链已追退失主。部分被盗物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都铁哈、马海打各、马海拉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都铁哈、马海打各、马海拉石入户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都铁哈、马海打各、马海拉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阿都铁哈、马海打各、马海拉石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阿都铁哈、马海打各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马海拉石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阿都铁哈、马海打各、马海拉石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阿都铁哈、马海打各、马海拉石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露薇 

                                2020年5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阿都铁哈、马海拉石、马海打各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二册、光盘三张、提讯证、换押证各三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涉案财物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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