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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都么此杂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布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布检公诉刑诉〔2019〕82号

被告人阿都么此杂,女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91983********,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某某,住布某某********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布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07月12日被布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布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08月13日逮捕。

本案由布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都么此杂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0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0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12日晚17时许,布某某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两名彝族妇女在菜市场附近交易毒品,请公安机关前往查处”,接报后,民警立即前往布某某特木里镇嘎子街南段菜市场布控,将正在交易毒品的被告人阿都么此杂和吸毒人员铁某某当场抓获,并在被告人阿都么此杂外衣包内搜出毒资1290元人民币,在吸毒人员铁某某右手上搜出被告人阿某某贩卖给她的用黑色袋子包装的毒品可疑物,经当面称量为3.9克。据交待,被告人阿都么此杂分别在2019年07月8日、11日、12日三此向吸毒人员铁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现经凉山州彝族自治州物证鉴定所鉴定:“从铁某某手中搜出的可疑物检出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都么此杂贩卖毒品3.9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布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 文

王雪琼

2019年10月16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布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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