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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西阿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

 诉 书

宜检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阿西阿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91********,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住四川省昭觉县**乡**村**社**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7日被江安县公安局拘留,经江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2日被江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西阿某涉嫌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移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根据案件管辖的规定,江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5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的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为谋取非法利益,阿某某张某甲杨某甲杨某乙(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组成了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集团,由阿某某提供毒品和资金,张某甲杨某甲杨某乙从网上招募国内运毒人员偷渡到缅甸孟平镇后,通过监督运毒人员吞服毒品,采取体内藏毒的方式帮助阿某某将毒品运输至国内。其间,张某甲杨某甲杨某乙先后从网上招募了奉某某、王甲、李某某、程某某、崔某某、吴甲、张乙、王乙、张丙、兰某某、潘某某、范某某、王丙、张丁、朱甲、代某某、吴乙、朱乙、尝某某、刘某某、石某某、牛某某、贾某某、侯某某、林某某、唐某某、屈某某、石某某等人参与体内运输毒品海洛因到国内。

2018年12月,被告人阿西阿某从中国国内到缅甸孟平镇后,接手阿某某的贩毒集团,成为张某甲杨某甲杨某乙等人跨国毒品犯罪集团的老板。2019年1月至3月期间,由被告人阿西阿某提供毒品和资金,张某甲杨某甲杨某乙从网上招募国内运毒人员芦某某(在逃)、於某某、朱某某、刘某某、郑某某偷渡到缅甸孟平镇后,通过监督运毒人员吞服毒品,采取体内藏毒的方式帮助阿西阿某将毒品运输至国内。其中:2019年2月,芦某某350克毒品海洛因通过体内藏毒的方式成功带至四川省成都市;2019年2月12日,於某某503.45克毒品海洛因通过体内藏毒的方式带至云南省景洪市**宾馆306房间后主动向景洪市公安局投案自首;2019年2月13日,朱某某517.04克毒品海洛因通过体内藏毒的方式带至北京市房山区**街道***大街**酒店**房间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区分局民警查获;2019年2月26日,刘某某340克毒品海洛因通过体内藏毒的方式带至陕西省西安市安灞桥区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民警查获;2019年3月2日,郑某某241.08克毒品海洛因通过体内藏毒的方式带至北京市首都机场航站楼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西阿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组织跨国毒品犯罪集团,通过提供资金和毒品,指使他人雇佣国内人员,采取体内藏毒的方式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共计1951.5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跨国毒品犯罪集团中,被告人阿西阿某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予以严惩。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光

                2020年4月27日

附:1、被告人阿西阿某羁押于江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0册,散页材料2页;

     3、光盘1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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