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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西依机盗窃案、黑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包东检公诉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阿西依机,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彝族,文盲,公民身份号码5134311987********,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村**社**号,无固定住所,无职业,2015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10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黑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彝族,文盲,公民身份号码5134361993********,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乡**村**组**号,无固定住所,无职业,无前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西依机涉嫌盗窃罪、黑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9日凌晨,被告人阿西依机流窜至包头市九原区**小区**号楼**单元**号被害人乔某某家客厅窗户处,使用其携带的作案工具撬开窗扇后进入室内进行盗窃;被害人乔某某报案称被盗小米手机一部、阿玛尼男士手表一块(经价格认证价值2326元)、阿玛尼女士手表一块(经价格认证价值2245元)、现金250元人民币及已坏雷诺手表、手串二串,其他财物因灭失或者无市场价格参考无法作价。

2.2019年5月13日凌晨,被告人阿西依机流窜至包头市东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被害人苟某某家客厅窗户处,使用其携带的作案工具剪断护栏后钻入室内进行盗窃;被害人苟某某报案称被盗金耳环一副、一枚黄金项坠、一枚金戒指、一个玉手镯、一件墨绿色澳毛金惟美牌长款大衣、一件黑色连体帽的獭兔上衣、一件墨绿色男士棉休闲上衣,上述财物因灭失或者无市场价格参考无法作价。

3.2019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阿西依机流窜至包头市九原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号被害人苏某某家阳台窗户处,使用其携带的作案工具剪断护栏后钻入室内进行盗窃;被害人苏某某报案称被盗飞亚达女表一块(经价格认证价值2017元)、软中华香烟6条(经价格认证价值4200元)、黄鹤楼天骄圣地香烟一条(经价格认证价值900元)。

4.2019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阿西依机流窜至包头市东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被害人彭某某家厨房窗户处(无护栏),使用其携带的作案工具撬开窗扇后进入室内进行盗窃;被害人彭某某报案称被盗华为P20手机一部(经价格认证价值2616元)、现金1500元。

5.2019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阿西依机流窜至包头市东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被害人白某某家客厅窗户处(无护栏),使用其携带的作案工具撬开窗扇后进入室内进行盗窃;被害人白某某报案称被盗现金480元人民币。

6.2019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阿西依机流窜至包头市东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被害人周某某家客厅窗户处(无护栏),使用其携带的作案工具撬开窗扇后进入室内进行盗窃;被害人周某某报案称被盗华为手机一部、OPPO R15手机一部(经价格认证价值1603元)、1条硬中华香烟(经价格认证价值450元)、2条芙蓉王香烟(经价格认证价值500元)、现金80元,被盗华为手机因灭失无法作价。

7.2019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阿西依机流窜至包头市东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被害人薛某某家厨房窗户处(无护栏),使用其携带的作案工具划烂窗纱进入室内进行盗窃;被害人薛某某报案称被盗OPPO R9手机一部(经价格认证价值699元)、现金200元。

8.2019年5月25日凌晨,被告人阿西依机流窜至包头市东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被害人高某某家进行盗窃;被害人高某某报案称被盗金戒指一枚(经价格认证价值1353元)、白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二条(经价格认证价值分别为1064元、5110元)、白金项链一条(经价格认证价值1877.7元)、黄金貔貅与黑珠子组成手串一串、现金3000元,其他财物因灭失无法作价。

9.2019年12月14日凌晨,被告人阿西依机流窜至包头市东河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被害人吴某甲家阳台窗户处,使用其携带的作案工具撬开窗扇后进入室内进行盗窃;被害人吴某甲报案称被盗一个“平安”黄金吊坠(经价格认证价值1523元)、一件黑色仿皮草女士上衣、两块旧女士杂牌手表,其他财物因灭失无法作价。

10.2019年12月14日凌晨,被告人阿西依机流窜至包头市东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被害人冯某某家阴面卧室窗户处,使用其携带的作案工具剪断护栏后钻入室内进行盗窃;被害人冯某某报案称被盗一部华为畅享9手机(经价格认证价值828元)、丢失现金700元人民币。

11.2019年12月14日凌晨,被告人阿西依机流窜至包头市东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被害人盛某某家阳台窗户处,使用其携带的作案工具剪断护栏后钻入室内进行盗窃;被害人盛某某报案称被盗一件女士貂、一件男士皮羽绒、一块瑞士汉密尔顿手表(经价格认证价值3619元)、一双耐克女鞋,其他财物因灭失无法作价。

12.2019年12月20日凌晨,被告人阿西依机流窜至包头市东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被害人李某某母亲家客厅窗户处,使用其携带的作案工具剪断护栏后钻入室内进行盗窃;被害人李某某报案称被盗一条千足金项链(经价格认证价值2795元)。

13.2019年12月27日凌晨,被告人阿西依机流窜至包头市东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被害人黄某某经营的包头市**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其携带的作案工具剪断护栏后钻入室内进行盗窃;被害人黄某某报案称被盗足金元宝三个、钛金项链带钛金坠牌一套、钛金手串一串、象牙牌二个、琥珀蜜蜡无事牌脖挂一套、琥珀蜜蜡手串一串、琥珀蜜蜡珠四颗、玉溪牌香烟四盒(经价格认证价值92元)、老人头牌皮腰带一条、乔盾牌长款羽绒服二件、鳄鱼牌藏蓝休闲夹克衫一件、鳄鱼牌黑色卫衣一件、乔丹牌黑色羽绒坎肩一件(经价格认证价值449元)、阿迪达斯黑色休闲裤一条(经价格认证价值213元)、耐克牌白色T恤衫一件(经价格认证价值260元)、爱步牌黑蓝色休闲皮鞋一双、耐克黑色休闲鞋一双、爱慕牌白色内衣二套、现金12000元人民币,其他财物因灭失或者无市场价格参考无法作价。

14.2020年1月3日凌晨,被告人阿西依机流窜至包头市东河区**景苑**号楼**单元**号被害人杜某某家阳台窗户处,使用其携带的作案工具撬开窗扇后进入室内进行盗窃;被害人杜某某报案称被盗金镶玉观音项链一条、现金4300元人民币,财物因灭失无法作价。 

15.2020年1月9日凌晨,被告人阿西依机流窜至包头市东河区**景苑**号楼**单元**楼东户被害人杨某甲家阳台窗户处,使用其携带的作案工具剪断护栏后钻入室内进行盗窃;被害人杨某甲报案称被盗罗西尼男表一块、西铁城男表一块(经价格认证价值1770元)、天梭女表一块、WATCHOUT女表一块、现金5100元人民币,其他财物因无市场参考价格无法作价。

16.2020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阿西依机流窜至包头市东河区**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被害人刘某甲家厨房窗户处,使用其携带的作案工具剪断护栏后钻入室内进行盗窃;被害人刘某甲报案称被盗18K金项链连转金桶吊坠一条、转金桶式样金吊坠一个和猫头鹰式样金吊坠一个,财物因灭失无法作价。

17.2020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阿西依机流窜至包头市东河区**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被害人张某甲家阳卧窗户处,使用其携带的作案工具剪断护栏后钻入室内进行盗窃;被害人张某甲报案称被盗古尊男表一块(经价格认证价值677元)、欧派王子牌羽绒服一件,该羽绒服无市场参考价格无法作价。

18.2020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阿西依机流窜至包头市东河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被害人赵某某家客厅窗户处,使用其携带的作案工具剪断护栏后准备钻入,被被害人发现后惊跑逃离。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黑某某到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北侧**街**号顺丰快运营业点,分别向其原籍和山东青岛外发了阿西依机盗窃获得的直板手机一部、手表一块。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黑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ATM机上将阿西依机盗窃所得1万元现金存入尾号为2278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中,该卡户主是阿西某甲,实际使用人为阿西依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被害人黄某某、杜某某、杨某甲、乔某某等人报案材料;被害人黄某某提供手机相册截图、鉴定证书;被害人杨某甲提供手表包装盒照片、发票;被害人班某某提供照片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人张某乙提供照片及购物小票;被害人乔某某提供照片;被害人苏某某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害人高某某提供保证单、统一发货票,被害人高某某丢失首饰照片;被害人薛某某提供购机保修发票;被害人彭某某提供手机购买凭证;被害人冯某某提供照片;被害人盛某某提供照片;被害人李某甲提供收据;顺丰快递单;中国农业银行提供业务凭证;吉古某甲手机微信截图;吉古某乙手机微信截图;阿西某乙手机微信截图;阿西依机微信截图;黑某某手机截图;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3.被害人乔某某、苟某某、苏某某、彭某某、白某某、周某某、薛某某、高某某、吴某甲、冯某某、盛某某、李某甲、黄某某、杜某某、杨某甲、刘某甲、张某甲、赵某某陈述;

4.证人贾某某、张某乙、李某乙、郝某某、胡某某、杨某乙、吴某乙、阿西某丙、吉古某丙、吉古某甲、吉古某乙、阿西某丁、曲比某某、阿西某乙、何某某、刘某乙、于某某证言;

5.被告人阿西依机、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搜查笔录;

8.视听资料、刑事侦查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西依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黑某某明知是阿西依机盗窃所得赃款、赃物而帮助予以出售、存款至银行,其行为已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西依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青春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阿西依机现羁押于东河区看守所,被告人黑某某现羁押于包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光盘十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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