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阿某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324号

被告人阿某某某(自报),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291994********,彝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布拖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从莞高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阿某某某醉酒(经鉴定,阿某某某血液样本其血液乙醇含量为96.31mg/100mL)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S*****的小型轿车,途经本市企石镇增从高速公路东部快速路收费站入口路段时,被执法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小型普通客车,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等书证,执法记录,被告人阿某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某无视国法,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新志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阿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贰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