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018号
被告人阿聪拉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291995********,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布拖县**乡**村**组**号;
被告人阿俄措日,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291992********,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布拖县**乡**村**组**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291999********,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布拖县**乡**村**组**号;
上述三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20年4月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15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聪拉子、阿俄措日、阿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阿聪拉子和阿某某等四人回宿舍途中路过惠城区**镇**科技厂旁小卖部时与被害人取某某、地某某发生口角后,阿聪拉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阿俄措日、黑某某(在逃)等人前来现场,阿俄措日手持健身棒与阿某某赶到现场后,犯罪嫌疑人阿聪拉子动手使用皮带或捡起扫把棍殴打取某某,随即引起双方在场人员互殴,其中阿聪拉子、阿某某、阿俄措日、黑某某均有动手殴打取某某,致使取某某身体部位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取某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接受、立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材料;现场照片及签供;辨认笔录;伤情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聪拉子、阿俄措日、阿某某无视国法,其中阿聪拉子、阿俄措日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被告人阿某某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阿聪拉子、阿某某、阿俄措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旭宏
检察官助理:吴渔洋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阿聪拉子、阿俄措日、阿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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