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21〕33号
被告人阿比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不祥,彝族,文盲,无业,住四川省美姑县**乡**村**组**号(以上信息均系自供)。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9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海来某某(曾用名沙马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321994********,彝族,文盲,无业,住四川省喜德县**乡**村**组。
上述二被告人因盗窃,于2020年12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12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比某某、海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6日16时许,被告人阿比某某、海来某某经预谋后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路**商业楼门口,趁四周无人注意,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未上锁的黄色五星钻豹牌电动车(经估价价值700元)盗走,二人随后返回,将被害人余某某停在路边的一辆上锁的银色绿佳牌电动车(经估价价值2700元)盗走。二人正在想办法破坏银色电动车锁的时候,被小区保安发现、抓住并报警。现赃物均已追回并发还。
被告人阿比某某、海来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到案经过;
(2)报案材料;
(3)扣押说明、证据保全清单、发还物品清单;
(4)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5)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6)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情况说明;
(7)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8)查询身份及前科情况;
(9)年龄证明;
2.证人芦某某、王某某、徐某某证言;
3.被害人余某某、李某某陈述;
4.被告人阿比某某、海来某某供述;
5.河南科健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比某某、海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比某某、海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比某某、海来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阿比某某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阿比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海来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朱长城
张艺凡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阿比某某、海来某某现均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3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 《量刑建议阐释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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