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阿某2人诈骗案)_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麦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阿XX,男性,19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2419XXXX,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XX县,住新疆XXXXXXXX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麦盖提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阿X,女性,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2419XXXX,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XX县,住新疆XX县XX镇XX村XX组XX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麦盖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麦盖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XX,阿X涉嫌诈骗罪,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的辩护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9年6月27日到2019年11月5日为止,被告人阿XX,以给别人办理贷款为由,把别人的银行卡绑定在自己的微信上,然后把别人银行卡里面的钱转到自己的微信钱包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汗XX3000元,热XX 3600元,艾XX 1800元,古XX 2300元,骗取4名被害人10700元。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阿X,以给别人办理贷款为由,把别人的银行卡绑定在自己的微信上,然后把别人银行卡里面的钱转到自己的微信钱包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阻XX 6600元。2019年10月24日,依同样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阿XX 1200元。骗取2名被害人7800元。2名被告人是同住的关系,把骗取的钱共同消费。

破案后阻XX 6600元,阿XX 1200元,汗XX 1950元,热XX 1950元,艾XX 1800元,共13500元被被告人家属退换给被害人,古XX 2300元没有退换,汗XX 1050元,热XX 1650元没有退换。共5000元没有退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4.被害人陈述:5.电子物证勘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XX,阿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XX,阿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XX,阿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阿XX9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阿某7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左日姑艾海提

检察官助理:阿布都克依木·如孜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拘押于麦盖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