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1〕Z11号
被告人阿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71987********,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雷波县**镇**村,住雷波县**镇**村**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马边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阿某甲涉嫌重婚罪一案,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1年1月19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阿某甲与控告人阿某乙于2010年4月13日在四川省凉山州雷波县**镇登记结婚,建立夫妻关系,婚后共同生育子女三个。2018年阿某甲到马边彝族自治县经营货车,与吉某某相识后双方保持暧昧关系,2018年12月,阿某甲因摔伤住院,吉某某到马边人民医院陪护阿某甲,并同睡一张病床,被阿某乙当场发现。2019年年初,阿某甲与吉某某在雷波县**镇**村**组按彝族习俗举办婚礼,2019年11月彝族年期间二人又以夫妻名义在雷波县**镇阿某甲家同居生活。2019年11月以后阿某甲与吉某某在马边东光加油站对面一居民出租房内共同生活至2020年5月。2020年5月7日,阿某乙到本县公安局民建镇派出所控告被告人阿某甲犯重婚罪,之后2020年6月,阿某甲依然邀请吉某某参加了自己在本县张坝租住房内举行的彝族祭祀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甲在未按法定程序离婚的前提下,与他人举办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构成重婚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甲经侦查机关口头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阿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上述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阿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登科
2021年3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于2020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于本县。
2.侦查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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