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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某甲过失致人死亡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

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右检刑诉〔2020〕Z27号 

被告人阿某甲(曾用名阿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9221996********,蒙古族,大学文化程度,牧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嘎查**号,无前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阿拉善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拉善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9日中午13时50分左右,被告人阿某甲驾驶车牌号为蒙M****6号白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阿拉善右旗沙漠国家地质公园呼都格林东海子东坡坡顶时,因车辆左侧前后轮胎突然下陷,致使车辆发生侧翻,造成乘车人员陈某某死亡,乘车人苏某甲、邹某某、苏某乙、吴某某受伤。经甘肃金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陈某某符合车辆侧翻事故中碰撞导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脏器破裂出血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阿某甲主动投案,积极救助被害人,与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阿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甲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阿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阿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木其尔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阿某甲被取保候审,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嘎查**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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