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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某甲盗窃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阿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88********,彝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磨盘乡******因涉嫌盗窃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阿某甲与马某某、阿某乙(后二人已判刑)共谋到本市佑君镇实施盗窃。次日凌晨0时许,三人行至被害人陶某某的**手机门市时,阿某甲提议对该门市实施盗窃,阿某乙和马某某在外面望风,阿某甲将门撬开后进入门市内实施盗窃,盗得12部手机后三人逃离现场。三人每人分得4部手机。经鉴定,被盗12部手机价值人民币101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

2.​ 证人证言

3.​ 被害人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阿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萍

2020年4月28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118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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