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阿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88********,彝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磨盘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阿某甲与马某某、阿某乙(后二人已判刑)共谋到本市佑君镇实施盗窃。次日凌晨0时许,三人行至被害人陶某某的**手机门市时,阿某甲提议对该门市实施盗窃,阿某乙和马某某在外面望风,阿某甲将门撬开后进入门市内实施盗窃,盗得12部手机后三人逃离现场。三人每人分得4部手机。经鉴定,被盗12部手机价值人民币101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
2. 证人证言
3. 被害人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阿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萍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118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