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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某甲敲诈勒索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676号

被告人阿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01982********,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镇**号。因敲诈勒索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6日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月18日晚,被告人阿某甲因与其一起到东莞市打工的阿某乙在欠其钱款人民币800元的情况下,偷偷跑到其他工地打工而心生不满,遂带领李某某(已判刑)、阿某丙(另案处理)等人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厂门口找到阿某乙及其新工头郑某某等人索要赔偿款,经过谈判双方商定阿某乙赔偿给阿某甲人民币5000元。后因阿某乙等人无法当场给付现金,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参与谈判的比某甲被刺死。

2019年4月10日,公安机关在太原市小店区**村一出租房抓获被告人阿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同案犯刑事判决书,案发现场监控录像截图及指认,作案刀具照片及指认;2.证人证言:证人阿某丙、李某某、吉某某、郑某某、比某乙、保某某、俄某某证言;3.被害人阿某乙陈述;4.被告人阿某甲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敬杨

2020年5月14

附:

    1.被告人阿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03******)。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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