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阿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01963********,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住金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金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4日被金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金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3时许,阿某甲因怀疑其老婆阿某乙与阿某丙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从家里揣了一把平时用的水果刀想去教训一下阿某丙。阿某甲来到阿某丙父母家门口,见阿某丙正蹲在门口修理摩托车。阿某甲用左手从上衣兜里拿出水果刀直接刺向阿某丙背部,随后准备将刀从阿某丙身上拔出时,刀把折断,刀身全部留在阿某丙体内。阿某丙伤情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水果刀(以照片的形式呈现);2.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作案工具水果刀照片及指认照片、未及时拍摄当时伤情照片情况说明、医院病历、吸毒现场检测报告、入所体检表、精神病鉴定申请书、未达成谅解的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布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阿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阿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金阳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技术室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对阿某甲的审讯视频光盘、阿某丙电话录音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甲将阿某丙杀伤致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精神病学鉴定,被告人阿某甲患有待分类的精神障碍,对其2020年3月17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根据《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白史则
检察官助理:赤木子洗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金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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