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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某甲故意伤害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阿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11985********,彝族,文盲,无职业,四川省昭觉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昭觉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阿某甲有权申请回避、委托辩护人及有权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阿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22时多,被告人阿某甲与被害人曲某某在汕头市金平区**街**号附近喝酒的过程中,因阿某甲之前遗失曲某某之妻阿某乙的手机赔偿问题发生口角纠纷,继而发生肢体冲突。期间,曲某某被阿某甲殴打致身上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曲某某的伤情已达到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阿某甲的户籍材料、违法犯罪证明,对被告人阿某甲、被害人曲某某、案发地点等相关照片的辨认附卷

2、证人阿某乙方某某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曲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阿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朝晖

2020年2月13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阿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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