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2251号
被告人阿某甲,曾用名阿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21976********,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喜德县**乡**村**组**号。因盗窃,于2010年7月13日被山东省德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3日被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 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阿某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21985********,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喜德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甲、阿某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19日、7月3日,被告人阿某甲在本市富阳区**街道**路**苑、**苑等地多次实施入户盗窃,共计窃得现金9 200元(人民币,下同);被告人阿某丙帮助望风1次,涉案金额1 200元。具体如下:
1.2015年6月19日凌晨,被告人阿某甲采用爬窗的方式,侵入本市富阳区**街道**路**号**苑**幢**室被害人丁某某家中,未窃得财物;后又采用同样方式侵入该幢楼**室被害人许某甲家中,窃得现金1 200元。被告人阿某丙在楼下负责望风。
2.2015年7月3日凌晨,被告人阿某甲采用同样方式,侵入本市富阳区**街道**路**苑**幢**室被害人许某乙家中,窃得现金6 500元左右。
3.2015年7月3日凌晨,被告人阿某甲采用同样方式,侵入本市富阳区**街道**路**苑**幢**室被害人华某某家中,窃得现金1 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阿某甲、阿某丙分别已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3 000元和2 0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甲、阿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甲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阿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阿某甲、阿某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稼嫦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阿某甲、阿某丙(183********)现在原处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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