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阿某甲、阿某乙、阿支日日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某甲,男,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2001********,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号。

被告人阿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2000********,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乡**村**社**号。

被告人阿支日日,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97********,彝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乡**谷**村**社**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同年6月24日刑满释放。

    上列三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仲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阿某乙、阿支日日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曲某某(另案起诉)、阿某乙、阿某甲伙同吉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阿海”(身份不详,未到案)五人饮酒后乘坐两台摩托车来到仲恺沥林。随后曲某某等五人在沥林马路边通过拉车门的方式寻找未上锁小轿车后盗窃车内财物。阿某甲与吉某某一组,在半沥小区9号一楼下,阿某甲在一部黑色小汽车内拿走了两条砖石牌香烟。阿某乙在一部小汽车内拿走了一台蓝色华为手机以及83元人民币。曲某某等五人随后来到镇隆井龙处,阿某甲拉开被害人杨某某的银灰色别克小汽车车门,将车内一条香烟以及一部白色三星手机拿走。之后五人将盗窃得来的全部财物平分,盗窃所得的香烟被五人抽完。

2019年9月9日21时许,被告人阿支日日、阿某乙、曲某某伙同吉某某、“阿瓦”(身份不详,未到案)、“布地”(身份不详,未到案)等六人共同商量实施盗窃后,来到仲恺高新区平南一路口,其中阿某乙、曲某某、吉某某一组,往红旗市场方向一路拉车门,阿支日日、“阿瓦”、“布地”一组,往新海关处方向一路拉车门,其中阿支日日等三人在洋里村和畅幼儿园附近拉开被害人叶某某的一部白色小车车门,拿走车内15元人民币。曲某某等三人走至仲恺海关附近一洗车店门前,曲某某拉开被害人温某某的一部白色哈弗轿车车门,将车内160元人民币拿走,吉某某拉开被害人魏某某的一部白色长安轿车盗窃车内五元现金,拉开一部蓝色小车的车门,从车内盗得港币约140元和几张外币,拉开被害人赵某某的一部黄色马自达轿车,盗走车内40元现金。被告人阿某甲一人从宿舍出发,自行走至平南四大围处,拉开一部小汽车车门,将车内40元人民币拿走,随后返回宿舍休息。经价格认定,涉案三部手机价格共计631.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案件受案、立案材料;2.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手机三部、港币);3.价格认定结论书;4.辨认笔录;5.现场勘验笔录;6.被害人温某某、叶某某、魏某某、赵某某、杨某某的陈述;7.犯罪嫌疑人阿某甲、阿某乙、阿支日日、曲某某、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8.案发现场作案视频及签供截图;9.到案经过、户籍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甲、阿某乙、阿支日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甲、阿某乙、阿支日日以非占有为目的 ,结伙作案,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阿支日日参与盗窃共5次,被告人阿某乙参与盗窃共8次,被告人阿某甲参与盗窃共4次,上列三被告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多次盗窃)追究其刑事责任。上列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认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阿支日日有盗窃犯罪前科,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上列三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向前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阿某甲、阿某乙、阿支日日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