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阿某某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案)_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
2021-09-21
尘埃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布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81988********,彝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乡**村**组**号,住四川省布拖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布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布拖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布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卢毅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阿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4时许,布拖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接匿名群众举报称:布拖县**村**山庄一个鸡圈里养有野生动物。接报后布拖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和布拖县森林公安局民警随即展开调查,并在布拖县*8村**山庄内一个鸡圈里查获疑似白腹锦鸡一只。该疑似白腹锦鸡于2020年4月被阿某某在布拖县**山上捕获,并喂养在布拖县则洛村彝寨山庄一鸡圈内以供观赏。该疑似白腹锦鸡,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疑似白腹锦鸡为鸡形目稚科锦鸡属白腹锦鸡CHrysolophus amherstiae,白腹锦鸡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为:5000元(即:伍仟元整)。2020年5月14日14时许,阿某某到布拖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阿某某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布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吉保拉子
阿力此聪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阿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布拖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181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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