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金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31996********,彝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住金口河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8日被乐山市公安局金口河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乐山市公安局金口河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杜代刚、高涛(实习),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金口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阿某某在位于和平彝族乡迎春村6 组“黑泥巴”(小地名)的林地内发现有“野鸡”,遂采用细枝条作为动力源,细绳做活套的方法进行猎捕,先后共计猎获“野鸡”8只(死体)。随后,被告人阿某某将8只死体“野鸡”(死体)清理后烟熏。2020年2月25日,乐山市森林公安局金口河区分局接群众举报,在被告人阿某某位于**乡**村**组**号的家中将以上物品当场查获并进行了扣押。经四川**司法鉴定中心鉴定,8只烟熏“野鸡”中1只为红腹角雉、7只为白腹锦鸡均为国家Ⅱ级保护野生动物。2020年2月26日,乐山市森林公安局金口河区分局电话传唤被告人阿某某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给高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阿某某在未办理特许猎捕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设置猎套猎捕、杀害8只国家Ⅱ级保护野生动物,其中7只为白腹锦鸡、1只为红腹角雉,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文成、徐艳
检察官助理:王美琳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峨眉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散页12页,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现扣押于乐山市公安局金口河区分局财物保管中心。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