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检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51995********,藏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巴塘县,住在本市无固定住址,因涉嫌赌博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月4月14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期间,白某某(另案处理)组织多名参赌人员在本市太阳岛神力集团印象欧罗巴茶馆、甘露大厦茶园、东郊悠然咖啡、咖啡地带、环球大厦哥比伦茶园等地多次聚众赌博,期间被告人阿某某、伍某某(另案处理)、曲某某(另案处理)及赤某某(另案处理)帮助白某某(另案处理)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抽头渔利,且期间抽头渔利达到5000元以上、赌资达到50000元以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其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旦增平措
检察员:次仁桑珠
检察员:杨 玉 珍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市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