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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某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布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布检公诉刑诉〔2019〕29号

被告人某某,女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91982********,彝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布某某,住布某某********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8日被布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布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1日由布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布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1月07日23时许,布某某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接到举报称:布某某**镇**街**段二十队附近有人在家中贩卖毒品。接报后,民警立即前往**镇**村**组**号家中将贩卖毒品的被告人阿某某抓获,并在其家中左边储物室内的装有土豆圆竹筐里面搜出一个白色药瓶,里面有5小砣黑色塑料包裹的白色可疑物,经当面称量净重为0.8克。后经调查;被告人阿某某在我县汽车站对面从不知名的老年妇女手中购得价值500元的毒品海洛因进行贩卖,在2018年12月底至2019年1月初,先后将毒品以不等的价格贩卖给一男一女吸毒人员的犯罪事实。现经凉山彝彝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从阿某某家中搜出的毒品中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布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  文

王雪琼

2019年4月28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布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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