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美检一部刑诉〔2020〕451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61984********,彝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美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被美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美姑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阿某某在西昌丰驰婚车租赁公司将穆某某夫妇的路虎车(号牌为川W*****,价值234527元)租走,并与租赁公司签定了车辆的租赁合同。2019年7月,阿某某在穆某某夫妇和西昌丰驰婚车租赁公司都不知情的情况下,谎称车辆为其所有将车辆抵押给徐某获取借款10000元。2019年8月3日,阿某某将该车辆以6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了徐某,徐某先后共支付给阿某某52000元,后被阿某某用于消费。案发后,阿某某返还徐某10000元,车辆已被追回并已发还车主。
2020年03月25日下午16时许,阿某某被美姑县公安局洛俄依甘派出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美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勇锡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美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电子数据(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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