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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麦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阿**,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719**,维吾尔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麦盖提县,住新疆麦盖提县********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麦盖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被麦盖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麦盖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左右被告人阿**通过自己的微信向麦盖提信息群发条公告称:办贷款,如有需要办贷款的加我微信。还把联系电话也加上公告里。被害人吾**通过表弟阿**的介绍2020年1月6日加上被告人阿**的微信,在聊天中说自己要办10万元贷款。这时被告人阿**要求被害人吾**提要办贷款前交4000元,被害人同意并通过微信将4000元分两次转账给被告人阿**的微信。被告人阿**的微信拿到钱后以各种理由不给被害人解决贷款,而把被害人删除自己的微信,破案后被害人吾**的4000元经济损失全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阿**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吾**提供的手机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5.账户主体查询详情;6.被告人询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光碟 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使用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虽然犯法,但被告人在案发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退还被害人经济损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6个月的有期徒刑,罚金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阿不来提·玉麦尔

检察官助理:阿热孜姑·吾布力

2020年10月20

                                      (院印)

附件:附件:1.被告人现在在取保候审

2.​ 公安卷1册、检察卷1册

3.​  起诉书9份(维文版8份、国语版1份),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人法具结书、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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