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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某某等二人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3091号

被告人阿说木叁阿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91********,彝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冕宁县**乡**村**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7日逮捕。

被告人拉史木呷拉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31997********,彝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冕宁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7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说木叁阿某某、拉史木呷拉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凌晨1时30分许, 被告人阿说木叁阿某某、拉史木呷拉某某酒后路过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木**社区富新**路西侧人行道,阿说木叁阿某某认为被害人韦某甲丹拿其手表,遂发生争吵并互相殴打,拉史木呷拉某某见状上前一起殴打韦某甲丹,被害人韦某乙凤上前劝架时也被被告人殴打。当日凌晨1时59分许,民警接群众报案后将被告人阿说木叁阿某某、拉史木呷拉某某抓获归案。

经广东广正司法所鉴定,被害人韦某甲丹、韦某乙凤伤情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韦某甲丹、韦某乙凤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阿说木叁阿某某、拉史木呷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说木叁阿某某、拉史木呷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说木叁阿某某、拉史木呷拉某某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稀芝

2019年8月21

附:

1.被告人阿说木叁阿某某、拉史木呷拉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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