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41986********,维吾尔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泽普县赛力**村**组**号,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号**家属楼。因涉嫌盗窃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8时40分许,被告人阿某某在我市新城区东五路**大厦一层楼道内,趁被害人樊某某不备,盗走其外套口袋里的苹果8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97元)一部,后逃离现场。案发后,被告人阿某某向被害人樊某某赔偿3000元,被害人已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监控视频;
4手机购买凭证及价格认定结论书;
5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
6证人证言;
7被告人供述及指认笔录;
8扣押清单、领条及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友谊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阿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光盘二张,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