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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2542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61995********,彝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美姑县,住********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1日3时许,被告人阿某某到本市长安镇**路**号**楼,通过爬铁门进入到门卫室宿舍,将被害人翁某某的华为牌Mate20X5G型手机1台(价值3689元)、华为平板电脑1台(价值1484元)等物品盗走。得手后,阿某某逃离现场。2020年4月14日18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长安镇**路**号路段将阿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鸭舌帽等;2.书证:到案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参考价格认定明细表;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婷

 2020年8月11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阿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三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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