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61991********,彝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3日被海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9日被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吸毒于2017年5月22日被美姑县公安局强制戒毒2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6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蓬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阿某某伙同他人于2015年3月25日17时30分许,在蓬莱市**镇**村蒋某某租房内盗窃现金4700元、女士挎包一个,包内有2根金条、3枚金戒指、1个黄金转运珠、一对足金耳环。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05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承利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阿某某现羁押于蓬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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