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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某某盗窃案)_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阿某某,绰号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219850726****,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住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村**组,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侯建昌,四川方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24日凌3时许,犯罪嫌疑人阿某某伙同文某某(已判决)、“和某某”(音译,在逃)窜至米易县**镇**村**组**号碧园农家乐门口,将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红色宗申.比亚乔牌BYQ15O-8普通两轮摩托车一辆盗走。当日13时许,德昌县公安局锦川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巡查时抓获文某某并扣押被盗摩托车。经米易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的价格为8666元。后被盗摩托车已由公安机关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的供述;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价值8666元的摩托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尚林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村**组。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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