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阿某某盗窃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590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41211974********,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无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户籍所在地新疆伊宁县********2020年7月9日因涉嫌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13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13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11时许,被告人阿某某窜至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蓝光花满庭”小区北区2栋111号一店铺内,将许某某放在桌子上的一部蓝色“华为荣耀20”手机(经鉴定,价格为1340元)盗走。

2020年7月7日12时许,被告人阿某某窜至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丰安路268号附24号“红旗连锁”超市内,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柜子上的一部天蓝色“红米Note8Pro”手机(经鉴定,价格为920元)盗走。

2020年7月7日12时许,被告人阿某某窜至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赵家寺路201号一店铺内,将被害人赖某某放在桌子上的一部黑色“华为荣耀9X”手机(经鉴定,价格为900元)盗走。后被害人依据手机定位找到被告人并从其身上搜出该被盗手机。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经追回另两部被盗手机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认定结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阿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辉

2020年1112

附:

   1.被告人阿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