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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561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1988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01988********,彝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阳县,住********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3日被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6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7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阿某某到东莞市****社区******房,见被害人贺某某房门没关,便进入房内将放在桌子上的一个杏色挎包(包内装有现金100元及银行卡、社保卡)盗走。得手后,阿某某逃离现场。2020年8月12日16时许, 公安机关在东莞市****社区****号门口将阿某某抓获归案。破案后,被盗财物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贺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合展

2020113

附:

    1.被告人阿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2册(含光盘2张)和检察卷1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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