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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阿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983号 

被告人阿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291993********, 彝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布拖县*****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4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阿某某去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号***村***栋店铺—楼大厅内,将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淮海牌电动三轮车(价值约2880元)盗走。公安机关接报后在现场提取烟头1个,经鉴定烟头中检出的DNA为阿某某所留。

二、2020年1月25日13时13分许,被告人阿胜某某去到本市常平镇大京九塑胶城塑通八路838号对出路段,盗得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粤SY****小车内现金约100元。得手后,阿某某逃离现场。公安机关接报后在现场提取手印1枚,经鉴定该手印为阿某某右手拇指所留。

三、2020年2月29日凌晨,被告人阿某某去到本市谢岗镇上湖新村4巷12号对出路段,盗得被害人肖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粤S*****小车内现金约100元、9包芙蓉王牌香烟(价值约225元)。得手后,阿某某逃离现场。

四、2020年3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阿某某去到本市莞城区学院路287号5楼107对面停车场,盗得被害人杨某某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粤G*****小车内现金约1000元。得手后,阿某某逃离现场。

五、2020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阿某某去到本市谢岗镇大厚村兴万家超市附近一出租屋对出路段,盗得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粤S*****小车内现金约600元。得手后,阿某某逃离现场。

六、2020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阿某某去到本市万江区石美社区石美友谊路258号102号轩茶叶商贸城对出路段,盗得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小车内一部VIVO牌手机(价值为669.75元)。得手后,阿某某逃离现场。

七、2020年4月中旬一天凌晨,被告人阿某某去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康平咱一街二巷8号对出路段,盗得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粤X*****的小车内一部苹果6牌手机(价值为400.86元)。得手后,阿某某逃离现场。

2020年4月17日12时37分许,公安机关在本市石碣镇石单南路***号****酒店***号房将阿某某抓获归案,并缴获被盗手机等物品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罗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到案经过等书证,监控录像,手机等物证,被告人阿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新志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阿 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玖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具结书一份。

5、移送本案涉案财物清单。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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